呼和浩特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优化营商环境

呼和浩特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来源:呼和浩特市就业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24-02-06 09:31 点击量:
字体:[    ]
分享到:
打印本页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条支持人才就业创业配套实施办法试行)><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科技创新领域配套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呼政发〔20222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引人留人18条措施的通知(呼政发〔202324号)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综合考虑贷款便利度、贷款利率服务评价等因素,按程序择优选取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基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统称受托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创业担保贷款实行市、旗县区两级管理。成立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办公室、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协调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市人社部门,负责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按工作实际需要召开工作会议及时解决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本级及各旗县区相关部门负责落实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第二章 贷款范围和条件

市创业担保贷款包括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贷款额度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对毕业五年内在我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放宽至50万元;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400万元。对青年大学生在我市创办的小微企业,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人数较多的,经人社部门认定可放宽至600万元。

(三)经办银行在最高贷款额度范围内,根据借款人资信调查、还款能力、经营项目、资金用途等实际情况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第十条贷款期限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人,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第十贷款利率

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 受托担保机构协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s,脱贫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s其中LPR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四章 担保机制

第十受托担保机构规定允许的条件下可要求借款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反担保包括自然人担保、联保、企业法人担保、财产抵押、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等;允许创业园、孵化基地、产业园、大型商场、加盟连锁企业等平台为其管理服务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提供反担保。

第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一)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

(三)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四)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借款人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五)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第十鼓励经办银行、受托担保机构和创业担保基金共担风险贷款本金损失具体分担比例由财政部门、人社部门与受托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自主协商确定。

第十在创业担保基金为借款人获得贷款提供担保的同时,鼓励受托担保机构为借款人提供其他担保服务。鼓励经办银行聚焦第一还款来源,通过信用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借款人取消反担保。

第五章 创业担保基金管理

第十受托担保机构将创业担保基金与其他业务分离管理在经办银行开设专户存储,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其利息收入应按期转入创业担保基金。

第十建立创业担保基金年度调剂补充机制创业担保基金不足时,应及时予以补充,确保不因资金问题影响政策落实。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社部门在市级投入资金额度内,对创业担保基金闲置较多的旗县区予以适当调减,对创业担保贷款发展较快的旗县区予以适当调增,促进提升全市创业担保基金使用效

第十实行担保基金放大倍数与贷款还款率挂钩机制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

第十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当年累计代偿金额/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达到10%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协调小组同意后,方可恢复发放创业担保贷款业务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条借款人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资格审核合格后,移交受托担保机构,受托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意见后移交经办银行办理放贷手续。人社部门、经办银行、受托担保机构应采取多审合一流程、网上办理等措施,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和缩短经办时限。推广使用社会保障卡,经办银行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要尽量发放至借款人的社会保障卡。

第二十各部门强化贷后管理,贷款后定期进行跟踪

经办银行及时了解借款人创业经营和贷款使用情况,监测借款人整体信用,有效控制贷款风险。

受托担保机构对创业担保基金担保的,要定期对借款人的主营业务、资产情况等进行跟踪,分析评价还款能力,并对发现的风险采取控制措施。

人社部门要对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身份类别变化情况、小微企业用工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并对发现的风险采取控制措施。

第二十对创业担保贷款逾期的,经办银行和受托担保机构应及时进行催收和追偿。对未及时归还的借款人,将借款人的逾期信息报送至人民银行和人社部门,记入人行征信系统和人社信用记录,并暂停其享受各项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由创业担保基金担保的,逾期超过60天仍未偿还的,创业担保基金、受托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按协议约定的分担比例及时代偿贷款本金。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由受托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按创业担保基金受托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代偿比例分别受偿。

第二十由创业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经法律程序、追责程序、追损程序仍无法收回的,由受托担保机构向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确认呆坏账申请,经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呆坏账

第七章 贴息和奖补资金管理

第二十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规定期限内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和逾期的贷款,不予贴息。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方式。借款人开始付息后,财政贴息由经办银行先行垫付,待财政贴息拨付后再补贴至经办银行。

旗县区贴息流程:经办银行按季度向同级人社部门报送借款人贴息情况,各旗县区人社部门汇总审核后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各旗县区财政部门对相关数据汇总核后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后向经办银行指定账户拨付贴息资金。

市本级贴息流程:经办银行按季度向市人社部门报送借款人贴息情况人社部门汇总核后报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后向经办银行指定账户拨付贴息资金。

第二十市财政部门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机制,安排一定奖补资金奖补资金可统筹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提升个人或小微企业申领创业担保贷款便利度信息化支持等相关工作。

第八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市人社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包括目标任务分解、奖补资金预算申报等,并对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对借款人申请资格进行审核,对借款人身份作出标识接收贴息资金汇总并做好核和提请拨款工作。

第二十 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财政贴息资金及奖补资金的筹集、管理工作,明确担保基金、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来源,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二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办公室负责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督促指导经办金融机构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下放信贷审批权限,畅通各金融机构办理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渠道,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后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做好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制度要求对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风险管理、资本充足性等方面进行监督,防范金融风险。

三十受托担保机构负责担保基金的运营管理,在经办银行设立担保基金专用账户,实行专账核算会同经办银行对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开展尽职调查,贷款到期借款人不按期还款的,与经办银行共同做好贷款催收工作。

第三十 经办银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审核、发放、贷后管理、回收、追偿及贷款贴息的申报等工作合理简化贷款手续和加快贷款审批时限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申请人未能按期还款的,要采取多种方式催收追偿。要通过营业网点、手机客户端等多种渠道公示贷款办理程序和贷款申报材料要求。

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按规定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公开遴选等方式确定。凡愿意参与就业创业工作的金融机构,均可作为贷款发放主体。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行政部门、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经办机构和人员,在工作中存在骗取、滞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对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创业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停止发放并追回贷款本金和财政贴息。对恶意骗取套取贷款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办公室、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之前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