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严厉打击欠薪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第四十一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案例:
2024年9月30日,土左旗人社局接到魏某投诉,在内蒙古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楼房销售工作,受雇于内蒙古某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向该公司讨要工资未果,共拖欠工资7700元。
经调查,内蒙古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情况属实。
2024年10月17日,土左旗人社局依法对内蒙古某科技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限期支付魏某工资。该公司逾期未支付,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
因内蒙古某科技有限公司拒不配合调查、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2024年11月18日,土左旗人社局请求旗公安局协助处理。
土左旗公安局于当日展开协助处理,通知该公司法人孙某及销售经理刘某接受调查。
11月19日孙某及刘某至公安局接受询问,承认拖欠事实,并现场将拖欠魏某工资7700元全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