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2024年,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的相关规定,对一家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事实作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决定。
法律法规链接: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案例:
2024年1月29日,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王某秋等15人投诉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赛罕区坤源名居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
经查,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赛罕区坤源名居项目拖欠15人工资406600元。
2024年2月9日,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责令改正决定书》(呼人社综执字令[2024]209号),要求该公司在10日内支付15名农民工工资406600元。该公司未按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限期整改,拖欠工资仍未支付,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于2024年2月29日将该公司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