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一)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如企业欠费,补缴后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二)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裁员率按照企业上年度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数与上年度月平均参保人数之比确定,月均参保人数采取四舍五入取整数的方法计算);
(三)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列入出清名单僵尸企业和不符合当地环保政策的企业不予返还。
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
二、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
三、审核发放
符合条件且社保系统中企业账户等信息准确、完善的企业(单位)在登录单位网厅时会弹框提示确认享受稳岗返还信息,确认信息后无需申请,失业经办机构会在审核后将资金返还到企业账户(享受企业公示结束后未收到稳岗返还资金的企业请及时与经办机构联系,确保稳岗返还资金及时到账)。
截至2026年11月30日仍未收到稳岗返还资金的,可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办事专栏进行申请,无需上传任何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应主动在单位网厅提出申请,并做好资金分配。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全额拨付给用工单位。对涉及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
四、资金用途
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五、政策执行期限
政策执行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
六、经办机构地址及咨询电话
|
经办机构名称 |
联 系 电 话 |
地 址 |
|
呼和浩特市 就业服务中心 |
0471-5181308 |
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87号奈伦国际B座九楼904室 |
|
土默特左旗 就业服务中心 |
0471-8162627 |
土默特左旗敕勒川大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楼513室 |
|
托克托县 就业服务中心 |
0471-8564089 |
托克托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505室 |
|
和林格尔县 就业服务中心 |
0471-7191512 |
和林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厅 |
|
清水河县 就业服务中心 |
0471-7910226 |
清水河县城关镇滨河南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就业服务中心204室 |
|
武川县 就业服务中心 |
0471-8821758 |
武川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
呼和浩特市就业服务中心
202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