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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某单位不服X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行政纠纷案

来源: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6-05-21 10:06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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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日,李某某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工作地点A地点,工作任务为按照XXX工作职责保质保量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2023年2月14日10时45分左右,李某A地楼梯间,下楼梯准备去开展工作时,不慎踩空崴伤左脚,后前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左胫骨远端骨折伴腓骨骨折

2023年5月25日,李某X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之后,X市人社局受理,并依法向某单位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2023年7月28日,X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某单位不服该认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受伤时处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且系为开展工作而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工伤认定结论正确。

某单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工作地点楼梯间下楼准备外出开展工作时受伤,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的工伤构成要件。某单位主张李某“违法录用”、不在工作场所受伤、医保报销医疗费影响工伤认定等理由,均不能成立。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适用法律】

1.《工伤保险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4.《工伤认定办法》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李某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从工伤认定的实体要件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XX某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事发时,李某正处于工作地点楼梯间,准备外出开展工作,属于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的准备环节,受伤与工作安排具有直接关联,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的基本构成要件。

【典型意义】

只要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就应依法认定工伤,不能因为其受伤发生在“楼梯间”“出门途中”等边缘场景就否定工伤性质。

用人单位应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管理,明确工作任务安排、考勤管理和安全保障责任,切实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同时降低自身用工风险。

医疗费用是否已经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并不影响工伤认定的成立;工伤认定依法审查的是劳动者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而不是其医疗费用先由哪一险种支付,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工伤保险基金分属不同制度、不同用途,依法分别管理,不得混合使用或者重复支付

参保人员在申请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如实申报的原则,讲信用、守信用,不得隐瞒事实、重复报销或者骗取基金待遇,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