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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典型案例(四)

来源: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5-01-10 18:17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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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2024年12月,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社局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一家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事实作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决定。

法律法规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期限为3年,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

2024年8月,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丁某、孙某等人投诉在和林格尔新区金融小镇项目从事木工、钢筋工工作,拖欠47人共计约106万元。

2024年9月20日,和林格尔县人社局依法向金融小镇项目用工主体陕西某工程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提供丁某、孙某等47人考勤表、工资确认表等材料。

2024年10月10日,和林格尔县人社局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责令该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支付丁某、孙某等47人工资共计约106万元。该单位未提出异议,也未改正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27日,和林格尔县人社局向该公司下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支付丁某、孙某等47人工资。

该公司未按要求限期整改,拖欠工资仍未支付,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于12月5日对该公司下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将该公司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