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人才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发挥培训补贴资金效益,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自治区人社厅“两目录一系统”工作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优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接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依法设立,有意愿承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具备相应培训资质和培训条件,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承接机构。此前已列入《呼和浩特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和培训机构目录》的不需要重新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培训学校
1.我市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和培训资质,取得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经相关行政部门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资质。
2.具有与承担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条件,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300m2,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70%。设施设备可满足教学和实训需要,符合消防、卫生、安全、防疫等要求。
3.具有稳定合格、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2名理论和实操教师,且理论和实操教师均被纳入“市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库”。其中兼职教师任职一般不得超过5家培训机构。
培训教师应具有与培训项目对应或者相近的高级工(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地区特色职业、专项能力职业教师可由具有丰富实践实操经验的实用型人才担任。
4.培训项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第三至第六大类中具有明显技能特征的职业(工种)。专项职业能力项目要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示的专项职业能力项目文件为准。
5.使用实用规范的培训教材,具有科学、完整的课程体系,以及丰富的培训教学资源。
7.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违规办学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企业职工培训中心
2.培训场所与培训项目(职业、工种)相适应,设施设备与培训规模相匹配。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300m2,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70%,且符合消防、卫生、安全、防疫等要求。
3.具有稳定的教学团队和专职管理人员。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2名理论和实操教师(需为企业在职职工),且具有与培训项目对应或者相近的高级工(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尚不能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培训项目,可由企业内具有丰富实践实操经验的实用型人才担任培训导师。
4.培训项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第三至第六大类中具有明显技能特征的职业(工种)。专项职业能力项目要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示的专项职业能力项目文件为准。
5.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培训任务计划。已建立职工技能培训制度,按规定比例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予以优先支持。
6.遵守法律法规,内部管理规范,无违规经营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其他机构
培训机构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应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呼和浩特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申报表》(附件1);
2.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培训机构资质证明;
3.法人、校长身份证复印件;
4.教学和实训场地证明,其中自有场地的需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场地的需提供有效租赁协议、产权证明复印件;
5.培训计划或方案(含课时计划、培训人次数、理论与实操课时比、培训方式、培训效果评价方式等);
6.培训教师相关资格证明(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复印件),专职教师需提供近3个月缴纳社保的有效票据凭证;
7.主要设施设备清单(附图片);
8.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文件;
9.上年度开展培训业务的证明材料和影像资料;
10.其他社会信用良好或培训质量口碑证明,以及获得荣誉资质证明(如无,可不提供)。
(二)企业职工培训中心
1.《呼和浩特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申报表》(附件1);
2.《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登记表》(附件2);
3.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职工培训中心设立证明材料;
5.教学和实训场地证明,其中自有场地的需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场地的需提供有效租赁协议、产权证明复印件;
6.培训计划或方案(含课时计划、培训人次数、理论与实操课时比、培训方式、培训效果评价方式等);
7.培训教师相关资格证明(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和近3个月缴纳社保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
8.主要设施设备清单(附图片);
9.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文件;
10.上年度开展培训业务的证明材料和影像资料;
11.其他社会信用良好或培训质量口碑证明,以及获得荣誉资质证明(如无,可不提供);
12.对于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优势资源合作建设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的,申报企业需提供合作协议。
(三)其他机构
四、机构管理
培训承接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在备案年度内,承训机构因自身原因不再承担补贴性培训任务的,可向市人社局申请取消备案。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移出补贴性培训目录:
(一)半年内未完成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50%的;
(二)已发布提醒函但仍未开展补贴性培训工作的;
(三)培训项目不符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或劳动者就业意愿的;
(四)因违反职业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审计等部门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或限时整改不到位的;
(六)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师资队伍与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满足相关培训要求的;
(七)在培训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
(八)在上年度年检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九)存在培训项目外包、转包行为的;
(十)有投诉举报被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
(十一)应当移出补贴性培训目录的其他情形。
五、相关要求
(一)请各旗县区人社部门及时将通知内容转发辖区有关单位,并积极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
(二)补贴性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目录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增补的,我局将予以公布。对不在目录内的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不予补贴。
(三)申报单位应充分考虑自身办学培训力量,确保满足申报补贴性培训的任务量。
(四)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完整、真实有效的原则提供申报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的,将取消该单位申报资格。
(五)培训承接机构要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管理和工作指导,严格按照核准的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并按序时进度完成培训任务,确保培训质量和实效。
(六)培训承接机构在培训期间,出现违反培训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将予以追回。
(七)移出补贴性培训目录的,半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对于移出目录时存在未结业班期的,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监督下,做好相关后续培训工作。
(八)市就业服务中心、旗县区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的过程管理、抽查检查,及时提供培训政策解读、工作指导等服务,并严格按照规定审核、拨付补贴资金。
(九)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需于12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二份)及电子版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附件:1.呼和浩特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申报表
2.呼和浩特市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登记表
联系人:赵巍
联系电话:5181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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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月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