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公布,对原《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号)做出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删去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中的“和复印件”、第(四)项。
(二)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再次鉴定,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及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8号令,现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容第三条第一款“各单位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要严格按《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人社部〔2014〕第21号)规定执行”修改为“各单位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要严格按《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修订)规定执行”。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10月15日前,对拟修改内容提出意见。
意见反馈途径:
(一)电子邮箱地址:hsgsbxk@163.com
(二)联系电话:(0471)5181233
(三)纸质材料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华东街87号奈伦国际B座),邮编:010010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