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其病、伤情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期终结后,可以由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待遇申领地或者最后参保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按以下要求于每年3月1日—3月15日,6月1日—6月15日,9月1日—9月15日,12月1日—12月15日期间提交申请材料。
一、鉴定流程
第一步 提出申请,等待审核结果;第二步 审核通过后,线下递交材料(4楼401室);第三步 缴纳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人次);第四步 收到短信通知后,按要求准时参加现场鉴定(大约在提交材料1.5个月);第五步 短信签收鉴定结论(现场鉴定后15日内);第六步 签收鉴定结论后,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前往待遇申领地养老保险部门办理申请病残津贴相关手续(市本级在三楼大厅综柜窗口办理,需在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1年之内办理)。
二、网上申报地址(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
https://nmgrs.12333k.cn/personlogin/#/personlogin或登录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选择网上办事大厅-社会保险-工伤业务-因病非因工鉴定申请进行申报。
三、线下申报地址
新华东街87号奈伦国际B座4楼403室 电话:0471-5181233
四、申请材料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下载地址: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rsj.huhhot.gov.cn/bsfw/bgxz/);
(二)被鉴定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资料,具体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住院病历(加盖医院专用章);
2. 有效的诊断证明书;
3. 复查的病历、诊断证明书及检查报告单;
4. 如涉及以下科别,请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1)眼科
近期眼彩超、视力及矫正视力检查、视野检查、眼诱发电位检查、欧宝及OCT检查;
(2)耳鼻喉科
近期电测听、脑干诱发电位;
(3)神经科
如有癫痫症状:近期24小时动态脑电图;
※癫痫须提供两年前的住院病历
(4)呼吸科
近期血气分析检查、肺功能检查;
(5)精神科
五年前精神病专科医院系统治疗的住院病历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门诊治疗的门诊病历、近期门诊会诊记录(问答形式,三名专家签字)、血药浓度检查;
(6)肾内科
近期肾功检查,门诊血液透析记录单;
(7)内分泌科
近期血糖检查、糖尿病并发症的相关检查;
(8)消化内科
近期肝功检查。
备注:
※ 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可以重新申请鉴定。重新申请鉴定时,除以上材料外另需提供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
※ 鉴定材料收讫后概不退还,如若需要请提前复印留存;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鉴定结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鉴定终止: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
(二)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
(三)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导致不能真实反映伤病情的;
(四)其他拒绝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
※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相关规章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