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以下要求于每月1日-7日的工作日(节假日顺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一、鉴定流程
第一步 提出申请,等待审核结果;第二步 审核通过后,线下递交材料(每月1日-7日的工作日集中受理,4楼403室);第三步 缴纳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人次);第四步 收到短信通知后,按要求准时参加现场鉴定(一般现场鉴定安排在月底);第五步 短信签收鉴定结论(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均需签收);第六步 双方签收鉴定结论后,参保的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呼市参保的,待遇申报详http://rsj.huhhot.gov.cn/bsfw/bgxz/202308/t20230815_1571839.html)。
二、网上申报地址(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
用人单位申请:登录https://nmgrs.12333k.cn/comcalogin/#/comcalogin或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选择网上办事-单位登录进行申报。
个人申请:登录https://nmgrs.12333k.cn/personlogin/#/personlogin或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选择网上办事-个人登录-社会保险-工伤业务-个人鉴定申请。
三、线下申报地址
新华大街87号奈伦国际B座二楼大厅综合受理窗口A11-12。
四、办公地址
新华大街87号奈伦国际B座4楼403室 电话:0471-5181233
五、申请材料: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下载地址: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rsj.huhhot.gov.cn/bsfw/bgxz/);
(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三)认定工伤决定书;
(四)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资料,具体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首诊的住院病历或者门诊病历(加盖医院专用章);
2. 首诊的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和检查报告单;
3. 复查的病历、诊断证明书及检查报告单;
4. 如涉及以下科别,请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1)眼科
近期眼彩超、视力及矫正视力检查、视野检查、眼诱发电位检查、欧宝及OCT检查;
(2)耳鼻喉科
近期电测听、脑干诱发电位;
(3)神经科
如有癫痫症状:近期24小时动态脑电图;
※癫痫须提供一年前的住院病历
(4)呼吸科
近期血气分析检查、肺功能检查;
(5)精神科
一年前精神病专科医院系统治疗的住院病历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门诊治疗的门诊 病历、近期门诊会诊记录(问答形式,三名专家签字)、血药浓度检查;
(6)职业病科
尘肺:近期血气分析及肺功能测定结果;
职业性布鲁氏菌病:职业健康体检表,近期特异性检查如试管凝集、虎红平板等结果,近期相关病情检查报告。
备注:※ 复查鉴定:初次鉴定满一年后,申请复查鉴定还需提供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
※ 鉴定材料收讫后概不退还,如若需要请提前复印留存;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鉴定结论、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鉴定终止: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
(二)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
(三)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导致不能真实反映伤病情的;
(四)其他拒绝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
※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相关规章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