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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政策

来源: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25-02-21 16:21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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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如何计发

老人(2014年10月之前办理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

中人(2014年10月之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之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改革前参加工作且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按照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的原则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按规定享受职业年金待遇。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新人(2014年10月之后参加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按规定享受职业年金待遇。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何确认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在2014年10月1日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以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


         三、职业年金如何领取

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如何领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也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可更改。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四、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有关规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12个月之内)通过资格认证且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12个月之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月份的基本养老金。

(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五、机关事业单位病残人员待遇如何计发?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其待遇暂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27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33号)和《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问题复函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7〕181号)规定的“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