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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待遇计算相关政策

来源: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25-02-21 15:11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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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满足什么条件可以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申领业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缴费至满最低缴费年限,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怎么确认?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预发是怎样的?

我市按照待遇预发文件规定,在自治区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和记账利率公布前,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履行完退休审批手续的人员,一律暂按上年度的计发基数和记账利率计算养老金并进行预发,待本年度的计发基数和记账利率公布后,对预发的养老金进行重新调整和计算。


四、影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水平的因素有哪些?

按照当前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基本养老金与个人累计缴费年限长短、缴费水平高低、个人账户金额多少、退休年龄的大小、当地职工平均工资都有直接关系。相同条件下,累计缴费时间越长,缴费水平越高,养老金标准越高。


五、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的构成及计算方式?

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①基础养老金=(当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②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存储额÷计发月数。

③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2%×视同缴费年限。


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受理范围?

(一)参保人员在职期间死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全部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不符合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且本人要求不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终止个人养老保险关系,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丧失中国国籍的。参保职工移居国外,可在其离境前或离境后本人书面申请终止个人养老保险关系,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是什么,从什么时候执行?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明确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八、遗属待遇的标准是什么?

(一)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省、直辖市或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二)抚恤金的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1.对于在职人员,即未退休的参保人员以死亡时内蒙古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之和;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

2.对于退休人员,以死亡时本省、直辖市或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但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九、遗属待遇领取地是如何确定的?

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并支付遗属待遇。

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十、如果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该如何领取?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十一参保人员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其遗属待遇如何确定?

参保人员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其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被宣告死亡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