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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认定报销政策

来源: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25-02-21 14:48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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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呼和浩特市工伤保险定点协议机构有哪些?

定点医疗机构(16家):

1.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2.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第九六九医院

3.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

4.呼和浩特市第三医院

5.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医院

6.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医院

7.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总医院(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红十字医院)

8.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医院

9.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第二医院

10.托克托县医院

11.清水河县医院

12.和林格尔县人民医院

13.武川县医院

14.土默特左旗人民医院

15.呼和浩特市宏钰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16.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街西街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呼和浩特市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有哪些?

1.内蒙古德蒙康复辅具技术有限公司

2.德林义肢康复器材(成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3.呼和浩特市康邦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

4.恩德莱康复器具(北京)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5.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北京辅具装配部


三、工作期间因打闹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什么情形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五、出差期间和朋友聚餐,返还途中受伤是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因工外出”的界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 34号)第一条进一步明确,“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据此,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完全是个人目的的行为而发生的伤害,如探亲访友、娱乐游玩、购物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中受到他人或意外伤害、突发疾病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六、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亡待遇由谁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七、在同一单位多次发生工伤,应该怎么办?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条的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在同一单位多次发生工伤,不能多次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公司转让,工伤应该找谁负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九、什么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十、什么是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的时间,由已签订服务协议的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十一、停工留薪期的时间如何确认?

是按医院的诊断证明或者医院建议全休日期,还是从受伤的时间起算?停工留薪期一般以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时起算。


 十二、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不工作,单位可以拒绝支付其工资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即使职工不工作,单位也不得拒绝支付其工资。


  十三、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应该由谁承担?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十四、职工发生伤害后,应由谁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十五、工伤职工何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十六、呼和浩特工伤保险各项待遇报销需准备的资料有哪些?

工伤保险报销所需资料请登录“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主页,在主页左侧蒙速办内蒙古政务服务网旁边的表格下载中第5项“呼和浩特市工伤保险待遇相关申请表及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图”中查询即可。


  十七、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能不能同时享受?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