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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4-02-06 09:35

来源:呼和浩特市就业服务中心

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按照《呼和浩特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依托内蒙古人社系统业务综合办理平台,经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

第二章 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受户籍限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且资金不足的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第四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申请人贷款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第五条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且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小微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第三章 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及期限

第六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对毕业5年之内在我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放宽至50万元。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第七条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青年大学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人数较多的、经人社部门认定可放宽至600万元。

第八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四章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所需要件

第九条人员身份认定及核查

各类人员除提供身份证外,还需通过以下方法进一步确认身份。

(一)内部核查。各级人社经办部门通过人社系统内部数据共享,与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社保等系统比对,查询贷款人养老保险缴费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情况,确定贷款人员有无其他就业状态。

(二)外部核查。各级人社经办部门针对不同群体,核查贷款前人员身份是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人员类别条件,同时重点核查贷款人员是否属于死亡人员、财政供养人员等情况。

第十条 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所需要件

(一)填写《呼和浩特市个人   区(旗、县)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审批表》《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承诺书》。

(二)提供下列贷款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个人基本材料:

1)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

2)申请人相关身份证件(高校毕业证书义务兵士官、军官退出现役残疾证刑满释放证明书等);

3)近期一寸彩色证件照1张;

2.经营类材料:

4)营业执照;

5)合伙经营者提供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或合伙经营协议;

3.担保材料:

6)担保人身份证、户口簿工资收入证明;抵押、质押人身份证、抵押、质押物权证明。

第五章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所需要件

第十一条  小微企业认定及核查

(一)内部核查。各级人社经办部门通过人社系统内部数据共享,与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社保等系统比对,查看核对企业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查看企业提供的花名册中人员是否为该企业员工,是否为新招录人员缴纳社保。

(二)外部核查。各级人社经办部门依据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数据比对,是否为小微企业,并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比对营业执照信息,查看是否存续状态、有无经营异常信息。

第十二条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所需要件

(一)填写《呼和浩特市   区(旗、县)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小微企业认定表》《小微企业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人员认定表》《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审批表》《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承诺书》各3份。

(二)提供下列贷款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份;

2.经营场所证明材料3份;

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4.企业申请贷款当月在岗职工花名册、工资表、社保缴费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各3份;

5.申请贷款前一年内新吸纳人员花名册、工资表、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类别证明材料复印件各3份;

6.股东会议确定申请贷款纪要3份。

第六章 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方式

第十三条担保方式包括自然人担保、抵押、质押、保证四种方式。

(一)自然人担保(担保期不得超出退休年龄或领取养老待遇时间)

1.在呼市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在岗公职人员;

2.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农村信用社、通讯、邮电、民航、石油、烟草、盐业、电力、热力、煤气、水生产和供应业、城市公交汽车和轨道交通客运业以及其他国有企业或股票上市公司等具有我市户籍、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收入水平高于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人员;

3.保证人担保能力依据在职单位开具的《工资收入证明》等材料确定。

(二)抵押担保

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不动产作为债权,向经办银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方式。每笔创业担保贷款可以受理多个抵押物一并提供抵押担保。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抵押物的抵押标准、登记手续由担保公司确定办理;由经办银行直接向借款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抵押物的抵押标准、登记手续由经办银行确定办理。

1.可抵押不动产主要包括:取得完全处置权利的住房房产所有权;

2.抵押人及抵押物共有人年龄应为法定劳动年龄内;

3.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评估价值,评估价值须由经办银行或担保公司已准入的评估公司估值确定。

(三)质押担保

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质押物的抵押标准、登记手续由担保公司确定办理;由经办银行直接向借款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质押物的抵押标准、登记手续由经办银行确定办理。质押物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评估价值,评估价值须由经办银行或担保公司已准入的评估公司估值确定。

(四)保证担保

规模较大的市场、商场可为入驻的商户提供集中统一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担保单位自有净资产总额的50%

第七章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及贴息

第十四条 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 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协商确定。借款人承担贷款实际利率的50%,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第十五条贴息次数。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十六条贴息资金来源。贴息资金来源按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相关规定执行对超出国家额度范围的贷款产生的贴息由市财政承担。

第八章 贴息流程

第十七条 旗县区贴息流程。经办银行将贴息情况按季汇总上报旗县区人社部门,旗县区人社部门复核后上报旗县区财政部门,旗县区财政部门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经办银行指定账户。

第十八条市级贴息流程。经办银行将贴息情况按季汇总上报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复核后上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经办银行指定账户。

第九章 业务受理机构

第十九条创业担保贷款受理机构

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

第十章 办理流程及时限

第二十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流程

个人申请(以创业地为准)→ 人社部门审核→人社部门公示→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尽职调查→经办银行放贷。

第二十一条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流程

小微企业申请→人社部门审核→人社部门公示→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尽职调查→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对担保物办理抵押手续及授信→ 经办银行放贷。

第二十二条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时限   

自收到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资料之日起,人社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申请资料移交担保机构,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担保机构自收到移交资料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反担保措施并签署反担保协议,并将资料移送经办银行;经办银行自收到资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公示无异议的办理发放贷款手续,抵押担保的适当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一章 担保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受托担保机构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委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负责全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受托担保机构应将创业担保基金与其他业务分离管理,在银行开设专户存储,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其利息收入应按期转入创业担保基金。创业担保基金不足时,应及时予以补充,确保不因资金问题影响政策落实。

第二十五条建立创业担保基金年度调剂机制,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社部门在市级投入资金额度内,对创业担保基金闲置较多的区予以适当调减,对创业担保贷款发展较快的区予以适当调增,促进提升全市创业担保基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实行担保基金放大倍数与贷款还款率挂钩机制,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

第二十七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当年累计代偿金额/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达到10%应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协调小组同意后,方可恢复发放创业担保贷款业务。

第十二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向经营地所在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资格审核确认合格后,对需要担保基金担保的移交受托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意见后移交经办银行发放贷款。人社部门、经办银行、受托担保机构应采取“多审合一”流程、网上办理等措施,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和缩短经办时限。推广使用社会保障卡。经办银行要将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尽量发放至借款人的社会保障卡。

第二十九条 经办银行贷款后要定期进行跟踪,及时了解借款人创业经营和贷款使用情况,监测借款人整体信用,有效控制贷款风险。对贷款期内注销营业执照、资金用途发生改变的,经查实报人社部门后停止贴息。

受托担保机构对创业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定期对借款人的主营业务、资产情况等进行跟踪,分析评价还款能力,并对发现的风险采取控制措施。

人社部门要对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身份类别变化情况、小微企业用工情况定期跟踪、对不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情况要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第三十条 对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和受托担保机构应及时进行催收和追偿。对未及时归还的借款人,将借款人的逾期信息报送至人民银行和人社部门,记入人行征信系统和人社信用记录,并暂停其享受各项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担保的贷款,逾期超过60天仍未偿还的,创业担保基金、受托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按协议约定的分担比例及时代偿贷款本金。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由受托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按创业担保基金、受托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代偿比例分别受偿。

第三十一条由创业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受托担保机构向业务经办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确认呆坏账申请,经业务经办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呆坏账。

(一)借款人破产或死亡,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或遗产处置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二)经法律程序、追责程序、追损程序后仍无法收回。

第十三章 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奖励补助

第三十二条 奖补资金可统筹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提升个人或小微企业申领创业担保贷款便利度信息化支持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