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更好地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9]289号)精神,现就我市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服务补贴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服务补贴的范围及标准
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提供服务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当年实现就业,且用人单位(企业)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帮助实现就业人数给予服务机构每人400元援助服务补贴。
二、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服务补贴申领方式
(一)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持下列相关材料向机构所在地旗县(区)就业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材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2.《呼和浩特市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服务补贴审批表》、《服务机构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花名册》;
3.服务机构援助人员的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和援助人员的劳动合同鉴定花名册或就业协议;
4.《服务机构承诺书》。
(二)旗县(区)就业服务部门对相关服务机构的资质、提交的材料及其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情况进行审核。
(三)经旗县(区)就业服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旗县(区)就业服务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服务机构银行帐户。
四、资金渠道
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服务补贴资金从上级下达的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服务资金(自治区资金)中列支。
附件:
1.《呼和浩特市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服务补贴审核表》;
2.《服务机构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花名册》;
3.《服务机构承诺书》。
表格1:《呼和浩特市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服务补贴审核表》.doc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