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因工劳动能力鉴定一次性告知单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以下要求于3月1日—3月15日、6月1日—6月15日、9月1日—9月15日、11月1日—11月15日期间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网上申报地址:http://106.74.0.247:7001/nmsi/
地址:新华大街87号奈伦国际B座4楼401室
电话:0471-5181393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未注明者均为1份):
一、共性材料
1、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3、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网上自行打印);
二、选择性材料
(一)骨科
1、受伤当时的住院或门诊病历(加盖病案室章);
2、受伤当时的诊断证明书及X光片或CT片;
3、二次手术病历(加盖病案室章)及诊断证明书原件;
4、近期诊断证明书原件; 5、近期的X光片或CT片及报告单;
6、受伤部位的肌电图(神经受损)。
(二)神经科
1、受伤当时的住院或门诊病历(加盖病案室章);
2、受伤当时的诊断证明书及CT片; 3、近期诊断证明书原件;
4、近期脑部CT片及报告单; 5、近期24小时动态脑电图(癫痫病);
※癫痫病须提供一年前的住院病历(加盖病案室章)。
(三)烧伤科
1、受伤当时的住院或门诊病历(加盖病案室章);
2、受伤当时的诊断证明书; 3、近期诊断证明书原件。
(四)眼科
1、受伤当时的住院或门诊病历(加盖病案室章);
2、受伤当时的诊断证明书; 3、近期诊断证明书原件;
4、近期病情检查材料(眼彩超、视力及矫正视力检查、视野检查、眼诱发电位检查)。
(五)口腔科
1、受伤当时的住院或门诊病历(加盖病案室章);
2、近期诊断证明书原件; 3、口腔CT片。
(六)耳鼻喉科
1、受伤当时的住院或门诊病历(加盖病案室章);
2、受伤当时的诊断证明书; 3、近期诊断证明书原件;
4、近期病情检查材料(电测听、脑干诱发电位);
5、近期的X光片或CT片及报告单(鼻骨骨折)。
(七)呼吸科
1、受伤当时的住院或门诊病历(加盖病案室章);
2、受伤当时的诊断证明书; 3、近期诊断证明书原件;
4、近期病情检查材料(血气分析检查、肺功能检查、肺部CT片及报告单)。
(八)精神科
1、一年前系统治疗的住院病历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的门诊病历(加盖病案室章);
2、受伤当时的诊断证明书; 3、近期诊断证明书原件;
4、近期门诊会诊记录(问答形式,三名专家签字); 5、血药浓度检查。
(九)职业病科
1、尘肺:
(1)职业性诊断证明书;
(2)X射线胸片或后前位正位DR片(100%比例)(诊断时及近期胸片);
(3)近期血气分析及肺功能测定结果。
2、职业性噪声聋:
(1)职业性诊断证明书;
(2)体检及诊断时所做纯音听力测试及听力声阻抗检查等检查结果;
(3)近期相关病情检查报告。
3、职业性布鲁氏菌病:
(1)职业性诊断证明书;
(2)体检及诊断时所做特异性检查如试管凝集、虎红平板等结果;
(3)近期相关病情检查报告。
4、职业性化学毒物中毒:
(1)职业性诊断证明书;
(2)体检及诊断时所做特异性检查等结果(如汞中毒应提供体检、诊断时尿汞测定结果等);
(3)近期相关病情检查报告。
备注:
※ 复查鉴定:初次鉴定满一年后,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
※ 鉴定收讫的材料概不退还,如若需要请提前复印留存;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鉴定结论、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相关规章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