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49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职责分工。
(一)旗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辖区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失业登记。未申领《就业创业证》的,同时办理。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失业登记可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并办理,未申领《就业创业证》的,同时办理。
(三)通过线上渠道包括自治区网上服务大厅,“内蒙古12333”APP,以及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开设的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入口(网上服务大厅www.12333.gov.cn、“掌上12333”APP)申办失业登记的,由旗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未申领《就业创业证》的同时办理。
(四)街道(乡镇)或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负责办理辖区内从事个体经营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及其他符合条件人员的就业和失业登记。需申领《就业创业证》的,到常住地旗县区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申领。
二、非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在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时,线下办理需提供居住证原件,线上办理需上传居住证。
三、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确定专人从事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时,对相关信息要认真审核,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比对,无法确认的要实地走访调查。严格经办账号管理,严禁系统账号混用,建立可追溯的责任体系。
四、在切实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线下受理、审核工作的同时,积极推进就业失业登记线上申报、受理、审核工作,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城乡劳动者通过网上服务大厅或手机APP进行业务办理,逐步实现就业失业登记办事不见面,全程网上受理,网上经办。
五、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职责分工进一步扩大就业登记覆盖面,提高就业登记准确率,真正实现就业登记全覆盖和动态管理。
六、全面加强失业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登记失业人员管理工作统一由居住地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负责。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利用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子系统准确掌握辖区内登记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建立登记失业人员按月报告制度,登记失业人员要按月向居住地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报告的方式报告本人近期就业、失业、求职、培训等状况。
(三)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建立与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制度,通过信息比对或工作人员实地走访、电话调查等方式,掌握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状况,全方位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及时办理失业登记注销手续。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及时将跟踪信息录入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子系统。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呼和浩特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及就业失业登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
2.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1.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doc
附件2.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14日